【發布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發布文號】總工辦發〔2000〕18號
【發布日期】2000年9月11日
【生效日期】2000年9月11日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變化的需要,加強工會組織建設,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現對工會會員會籍管理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是符合《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入會條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工作)關系(含事實勞動或工作關系,下同)的職工,均可以申請加入工會,取得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會籍。
二、職工入會由本人口頭或書面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全國總工會入會申請書》和《工會會員登記表》,經基層工會審核批準,即為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發給《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證》(以下簡稱《工會會員證》),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會員組織關系的管理,堅持職工勞動(工作)關系在哪里,會員組織關系就在哪里,會員組織關系隨勞動(工作)關系流動的原則。
四、會員勞動(工作)關系發生變化后,由調出單位工會組織填寫《工會會員證》“組織關系接轉”欄目中有關內容,并加蓋公章。會員的《工會會員登記表》隨個人檔案一并移交。會員以《工會會員證》證明其工會會員身份,新的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應予以登記接納。
五、會員如在本單位下崗后待崗,其會員組織關系不作變動。
六、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并已實現再就業的會員,其會員組織關系應轉入新的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如其再就業的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其會員組織關系原則上應暫時保留在會員居住地工會組織,待其再就業的單位建立工會組織后,再辦理會員組織關系接轉手續。
七、會員失業后,由原用人單位辦理會員保留會籍手續;其重新就業后,由本人及時與新用人單位接轉會員組織關系。
八、會員所在企業破產后果,會員已經安置就業的,其會員組織關系轉入新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尚未安置就業或其再就業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其會員組織關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會組織管理。
九、職工人數比較少的小型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合基層工會,其發展會員、會員組織關系接轉等,由聯合基層工會負責。
十、提前退休或內退的會員,其工會會員會籍暫不作變動和處理,待其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式辦理離退休手續,再按規定辦理保留會籍手續。
十一、會員在用人單位離退休后,其工會會員組織關系原則上應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辦理保留會籍手續。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不再享有工會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十二、對于要求退會的會員,工會組織應找本人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對經過工作仍要求退會的,或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視為自動退會的會員,由該會員所在的基層工會討論后,宣布予以除名,并報上級工會備案,同時收回其《工會會員證》。
十三、凡是被依法判刑,或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依法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同時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是會員的均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會員所在工會小組討論,由所在基層工會批準,宣布開除會籍,并按上級工會備案,同時收回其《工會會員證》。
十四、各級工會領導機關要加強對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它作為工會組織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切實抓緊抓好。基層工會要重視和加強會員會籍管理工作,建立會員登記冊,對會員流動的基本情況、去向等進行登記,及時掌握會員的流動情況,反映和解決會員會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