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北京市總工會
【發布文號】京工字[83]第11號
【發布日期】1983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83年4月1日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財務管理體制和經費分成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全國總工會的統一領導下,本市工會財務管理體制分為三級管理,即:市總工會為市一級經費管理單位;區、縣、局工會為市二級經費管理單位,區、縣所屬局、處、公司工會和市局所屬公司、總廠工會(以下簡稱公司、總廠工會)和基層工會為市三級經費管理單位。按級留成和管理經費,按級建立預算和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基層工會以下的車間、部門、分廠、工區工會(以下簡稱車間工會),不再作為一級經費管理單位,可實行預算領報,由基層工會統一管理。個別規模較大確因情況特殊,車間工會必須作為一級經費管理單位時,須報經市總工會批準。
二、各級經費管理單位的經費分成規定如下:
1. 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全部由基層工會留用。
2. 行政撥交的工會經費,留用上解比例如下:
(1) 公司、總廠工會和基層工會留用70%,上解區、縣、局工會或市總工會30%。
?。?) 區、縣工會留用20%,上解市總工會10%。
(3) 局工會留用10%,上解市總工會20%。
?。?) 市總工會除按規定比例留用外,上解全國總工會5%。
3.市三級經費管理單位留用的70%的工會經費,原則上應留在基層工會管理使用。公司、總廠工會所需的經費,可由其所屬基層工會上交一部分,但最多不能超過全部經費的10%。如果公司、總廠工會確須統一管理經費時,應征得所屬基層工會同意,并報經區、縣、局工會批準。
本補充規定自一九八三年四月起執行。市總工會一九六四年五月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