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況下,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1)勞動者以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企業欺詐、脅迫或趁人之危是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為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以經濟性裁員(包括企業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企業到期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企業由于依法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提前解散而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2.企業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需要,而且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不能低于法律規定。
3.員工因嚴重違紀、嚴重失職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解除合同,企業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不需要。
4.員工醫療期滿,企業在解除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需要。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補償金到底如何計算?
答:需要,經濟補償金的補償年限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但是如果企業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條件續訂,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并不是全國所有地方都可以按上述操作執行,天津市有地方性的特殊規定。根據《關于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8〕165號)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本單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舉例來說: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2004年3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此種情況下,除天津外的地區,應按2008年1月1日后的年限計算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即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在天津地區,按照上述規定,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2008年1月1日前支付4個月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后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共計應當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6.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指的是什么?
答:“分段計算”是指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
1)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不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的標準計算;
2)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不分段計算,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7.目前,北京地區經濟補償金的免稅金額是多少?
答:目前在北京地區,經濟補償金免稅額標準按照北京市2012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2677元的3倍即188031元執行。
8. 目前,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另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的情況下支付的經濟補償,不屬于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中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按照規定應該與工資合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指:企業在改組、改制、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辭退或自行辭退個人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或退職費(指不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費)。
3)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紤]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4)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5)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6)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